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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交强险责任限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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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uikb 发表于 2008-2-11 15:42:05 |
原交强险责任限额:总额为60000
1、死亡伤残限额:50000
2、医疗费用限额:8000
3、财产损失限额:2000
新交强险责任限额:总额为122000
1、死亡伤残限额:110000
2、医疗费用限额:10000
3、财产损失限额:2000
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,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;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。除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规定的情形外,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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